近日,岳池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7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岳池县某宾馆休息。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后,使用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号。2017年10月23日、24日,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的手机上登陆该支付宝账号,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 将受害人杨某某银行借记卡内人民币9998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后被告人李某再将盗窃所得的9998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并取现后挥霍。2017年12月2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个人信息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公民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个人账户信息,如遇个人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银行或公安机关联系。
(岳池法院 张勇刚 邓寒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