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生于2001年4月)与杨某某(在逃)二人行至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与建设路交叉路口,遇见蒋某某(因犯盗窃罪已判刑)从岳池县人民医院出来后,见蒋某某背着的一个大包装得鼓鼓的,因黄某与杨某某知道蒋某某有盗窃前科,便怀疑蒋某某背包里的东西是偷来的,于是便叫蒋某某站到并对其搜身,发现蒋某某背包里有4500余元现金和几部手机,便欲“黑吃黑”,从蒋某某身上抢些钱财来用。黄某与杨某某二人考虑到此路口有监控,便强行将蒋某某拉进出租车,带至岳池县体育馆对面的河边,并采取持刀恐吓的方式抢走蒋某某现金4200元,后因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杨某某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未满十六周岁前有盗窃行为,无监护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刘军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