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报告建议,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7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说法,令人颇感意外。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经营方式,微商发展势头迅猛,据业内人士估计,2015年,参与微商经营的人数高达千万人左右(2015年2月26日《羊城晚报》)。承认微商的经营者地位应是符合“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政策方针精神。如果新消法的“牙齿”不能面向这支庞大的卖家队伍,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种退步。
事实上,微信购物只是消费方式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也无法掩盖二者间的交易行为本质。同时,新消法作为一般性规定,“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并未明确不适用某种具体的购物方式,比如微信购物。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来推理,微信购物应被归类为受新消法保护的一种购物形式。因此,工商部门视微信购物为“另类”,难以成立。
据悉,当前微商主要有B2C和C2C两种模式,这与已有的网络购物形式并未有两样。目前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行业“规范”,总体交易比较安全,运行规范有序,但随着总交易量的增长,纠纷数量也随之增长,对此,监管部门主动撤出监管,缩小工作范围和对象,对消费者隔空“喊话”做法值得商榷。
微商和微信购物作为新事物,还没有被纳入国家工商总局的明文规定,这纵然凸显社会发展之快,相关制度落后了,但不能因此成为新消法的“监管真空”,因为在鼓励大胆尝试的创业环境下,新鲜购物方式将会层出不穷。
“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可以看作是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的“忠告”,但就部门职责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密切关注微商的发展和经营行为,积极跟踪,引导微商行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对微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归类总结,建章立制,促进新兴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积极建议上级部门立规,形成有效的监管依据,指导基层工商部门处理微信购物纠纷。
鉴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争议的言论,期望有关上级部门能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正常的微信购物行为和合法权益,对微商合法经营行为给予合理引导,维护正常的交易和市场秩序。(王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