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磁条银行卡的安全性已经受到很大威胁,而更安全的芯片银行卡仍处于普及过程中。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复制他人银行卡来盗取卡内现金的案件较为多发。而通过刑事侦查、公诉程序很难及时追回被盗款项,故很多持卡人以违约为由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却往往因盗刷发生后未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13年8月16日晚23时左右,刘先生在山东省某市的家中收到一连串的手机短信通知,显示其持有的一张银行卡发生了7笔ATM取款交易和1笔ATM转账交易,金额共计52525元。刘先生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进行挂失,并获悉上述交易发生在江苏省丹阳市。第二天一早,刘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出示了银行卡,后到附近银行的ATM机插卡操作时被吞卡。而刷卡地江苏省丹阳市距刘先生所在地约700公里,案发时至次日8时之间无飞机和火车等交通途径。之后,刘先生起诉该银行,要求赔偿其所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报案记录、ATM机吞卡凭条、异地刷卡的距离以及相关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刘先生在取款、转账交易发生之时持有真实银行卡,则涉案交易所使用的卡片为伪卡。银行接受交易指令进行付款的前提,应当是行为人使用真实的银行卡且输入正确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银行应负有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该案中银行未尽到此项义务,并由此导致相关款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其应向持卡人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刘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系其自身设定和保管,故刘先生也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向刘先生赔偿367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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