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的传统在我国由来已久,老人们帮着带孙辈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因隔代抚养产生的家庭纠纷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隔代抚养这一社会现象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案例一: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子,因二人均在职,李先生的父母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责任。但是在2011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和平分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李先生抚养儿子,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而实际上孩子在双方离婚之后还是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二老将自己的儿子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负担自孩子出生起到现在的全部费用。
李先生辩解说,自己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带孙子是应该的,对于二老向自己提出的支付请求,他表示同意,但明确表态没有支付能力。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法院查明,孩子出生后,二老并没有与儿子儿媳约定需要给付抚养费,而是出于亲情自愿协助抚养孙子,这期间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经协议由李先生抚养,但其没有实际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应该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相关的一些其他费用。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7日后,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包括孩子的幼儿费、医药费和益智类支出等在内的各种费用。
法官释法: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从法律层面讲,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但在“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当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经济上的过多付出直接导致了孩子父母对老人的过度依赖。本应安享清福的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的隐忧成为“隔代抚养”模式下对亲情的最直接伤害。
在孩子父母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多数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自愿为孙辈在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等方面花费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的付出是出于自愿。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当然,在“隔代抚养”的模式下,老人为避免日后与子女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愿意通过协议约定一定数额报酬的,若因此而诉至法院,则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父母离异的孙辈,如果由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母实际进行抚养,如本案中的情况,祖父母在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除非特殊情况,无需承担对孙子女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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